参加承兑人
为了防止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代替付款人为承兑行为的预备付款人和其他第三人。参加承兑人包括:(1)预备付款人。发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可以在付款人之外,记载一人为预备付款人,发生持票人期前追索的情形时,预备付款人即可主动参加承兑。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时,持票人不得拒绝。(2)预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各国票据法对预备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规定不同,有的加以限制,有的不加限制。第三人参加承兑须经持票人同意,持票人可以拒绝,也可以允许。参加承兑人负有与被参加承兑人相同的义务,即付款的义务。但参加承兑人不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只有在遭拒付时才负偿还义务,并且,参加承兑人只对持票人和被参加人的后手负责。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