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贵州省市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省编办字[2001]66号)、《中共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遵市发[2001]28号)和《中共道真自治县委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道真自治县县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发[2002]09号)文件精神,保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
1、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拟录用和调进人员的初审与进人计划的上报工作。
2、领导全县的“148”(要司法)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3、承担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4、领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5、监督、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研究拟定贯彻执行省、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县贯彻执行省、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四)领导全县的“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协调“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计划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六)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及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和劳动工资,按省组通[2000]114号文件规定管理司法干部队伍。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5个职能股室和政工科、县依法治理办公室:
(一)政工科
负责领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典型的评选和宣传表彰工作;按权限管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县司法行政机关录用、调进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承担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工作。
(二)县依法治理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
贯彻落实依法治省、治市、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工作计划,负责拟定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文稿,收集了解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依法治理典型经验;承担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县、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制培训。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
监督指导全县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参与组织全县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立,律师机构及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等工作;监督全县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按权限负责审查公证员注册登记和组织全县公证员资格报名考试;对律师、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基层工作股
负责管理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建设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县法律援助中心)
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承担部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建设和执法检查工作。
(六)办公室(计财装备股)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制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司法所)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及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七)司法所(县司法局派出机构)
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司法局行政编制18名,后勤事业编制2名,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工科长(副科级)1名,县依法治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1名,股长(主任)5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3名。
乡镇司法所行政编制16名,其中:玉溪镇设司法所,编制3名,设所长1名;其余乡(镇)各配1名司法助理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