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汛期乡镇雨量观测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乡镇雨量观测工作从每年4月1日开始,至当年9月30日结束。
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自治县气象局雨量观测操作规范,实行零报告制。每天上午8点观测前一天上午8点至当天上午8点的降水量,作好记录并于当天上午8点10分前报送至自治县气象局;遇重大降水、大风、冰雹、雷击、泥石流等灾害性天气,应随时保持与自治县气象局联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名具有一定业务知识、责任心较强的人员负责雨量观测工作,并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自治县气象局报送人员名单。
四、自治县气象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每日雨量情报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切实做好气象情报服务。遇大雨(连续24小时降雨达25毫米)以上量级和较大灾害性天气时,务必及时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为确保雨量观测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六、从2006年起,乡(镇)雨量观测工作由自治县气象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下文。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