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高效、有序、及时地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将突发性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报告灾情,并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机构设置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并下设综合组、事故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交通保障组、信息通讯保障组,各组实行组长责任制。
总 指 挥: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指挥部成员:各组组长、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综合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抢险部队和专业技术组技术负责人。
(二)指挥部及各组职责
1、总指挥职责
负责下达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抢险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组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各组工作,决定是否需要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和请求驻县部队支援,决定是否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必要时有权就近调用社会力量及抢险物资。
2、综合组职责
组 长:县安监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防汛办、县水利局、县总工会、县文体广电局、县气象局、县建设局
职 责: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协调、联络各组工作,为抢险提供气象资料,初步统计伤亡人员等有关数据,负责社会舆论导向等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组 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灾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灾害现场抢险工作,并为抢险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组织抢险设备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灾民迅速撤离,并开展灾情调查工作,为指挥部提供相关数据。
4、医疗组职责
组 长:县卫生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职 责: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现场救护,准备抢险救护伤员必须的药品,医疗器械,确保伤员及时入院救治,负责现场及转移灾民临时居住点的消毒防疾传染。
5、安全保卫组职责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责任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地派出所、综治办
职 责:维护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现场的社会治安,疏散人员的秩序,确保抢险工作的正常秩序。
6、善后处理组职责
组 长: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职 责:负责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地灾民的安置、紧急救助以及保险赔付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职责
组 长:县经贸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物资公司、县民政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确保灾害现场抢险组必须设备、物资、器材供给;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等的供给。
8、交通保障组职责
组长:县交通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养护工区、县交警大队。
职 责:确保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往灾害地,道路畅通,负责为灾害现场运送物资设备和疏散人员提供车辆,必要时就近征用交通工具和实行交通管制。
9、信息通讯组职责
组 长:县电信局局长
责任单位:县电信局、县移动通讯公司
职 责:负责为各组提供通讯器材,确保灾害抢险组与各组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必要时架设临时无线通讯系统。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求
1、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组织或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2)接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
(3)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抢险命令发布
突发性地质灾害县级抢险命令由总指挥发布。
3、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
(1)按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或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接到抢险命令后,立即起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组接到命令后,按各自的职责到岗到位,迅速开展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会同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范围等情况,为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作准备。立即制定预警信号,选择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实施抢险工作。
三、注意事项
1、各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总指挥调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2、各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总指挥外出时由副总指挥行使职权。
4、各责任单位指定负责人外出时由所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职权。
5、各组工作以抢险组和医疗组工作优先并以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为原则。
6、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预案。
四、责任追究
本《预案》实施后,如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组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指挥部的命令,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履行各自职责,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赴现场,或未按《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