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污染源普查重要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县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县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县环境状况的主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数据库,为县委、县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生态立县战略。
二、污染源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污染源普查对象
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
(三)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住宿业(床位数≥30张)、餐饮业(餐位数≥30个)、理发业(座位数≥3个)、美容保健服务业(美容和保健床位数≥3张)、沐浴服务业(澡堂、桑拿衣柜数、沐足床位数≥20个)、汽车摩托车维修清洗服务(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医疗机构(床位数≥20张)、和洗染业(洗染设备容量≥20公斤)。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时间
2007年11月1日—2008年6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以及清查污染源等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2008年1月1日—5月31日)
1.2008年1月1日至2月26日,组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对清查结果进行排查并确定普查对象。
2.2008年2月27日至3月31日,普查员对普查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填表,采集详实的普查数据;普查员、指导员对普查登记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3.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普查数据录入工作,对普查数据不真实的普查对象重新进行普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6月1日—30日)。总结普查工作,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 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普查领导小组。县普查领导小组在市普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污染源普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我县污染源普查实施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指导和督促乡(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和发布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工商部门组织普查员对县城区生活源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2.发改部门、经贸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2007年度全县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和企业基本信息;乡企部门(煤炭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2007年度全县乡镇企业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基本信息。
经贸部门、乡企部门负责组织普查员对全县工业源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4.农业部门、畜牧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全县农业源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组织普查员对全县农业源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农业部门、畜牧部门职责是:
(1)制定道真自治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3)支持、配合国家做好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
(4)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宣传、动员、培训、清查、全面普查、数据录入、质量抽查、数据汇总上报、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等工作;
(5)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和评比;
(6)承办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工商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2007年度全县工商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登记信息,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生活源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6.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设计普查总体方案,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
7.宣传部门、文广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
8.卫生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2007年度全县医疗系统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组织普查员对医疗机构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9.国土部门负责向县污普办提供2007年度全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普查员对非煤矿山开采工业源进行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10.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对县城区生活源进行普查。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污普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普查以及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一)普查员的选聘
1.从县环保局选聘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员共4名,各乡(镇)分别选聘2名普查员,共计32名。
2.各乡(镇)分别选聘农业源普查员2名,共计28名。
(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工业源、生活源普查指导员从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乡企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各选聘1名组成,共计7名。
2.农业源普查指导员从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各选聘2名,共计4名。
工业源、生活源普查指导员在承担普查指导工作的同时,从事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农业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从各乡(镇)农技站、畜牧站系统内选聘。
六、保障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查办〔2007〕1号)规定,本着“科学预算、勤俭节约、保证需要”的原则,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七、抓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中宣部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47号)要求,以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为重点,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普查对象、普查内容、普查时点、调查形式等,扩大和提高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努力为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县新闻媒体单位要在道真报及道真电视台刊登和滚动播出污染源普查实施办法、致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二)召开有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分管领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的道真自治县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
(三)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作一幅污染源普查标语在县城区悬挂,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制作两条以上标语;
(四)县污普办启动《信息工作》动态、简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五)在县城区及各乡(镇)醒目处张贴污染源普查宣传画图。
八、普查工作要求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的普查工作。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从有关部门抽派到县污普办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在普查期间与原单位脱钩,保证普查工作的连续性。
(三)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相关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泄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从此次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