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作家协会批准登记的全国性纪实文学一级学术团体,是海内外纪实文学工作者的联系中心。其宗旨是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繁荣纪实文学事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反映现实生活,讴歌新时期风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通过开展纪实文学理论研讨活动,交流纪实文学创作、编辑、出版工作经验。面向全国,辅导纪实文学创作,发现和奖励优秀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纪实文学事业以及中国的进步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目录
组织机构学术机构学会章程
组织机构行政组织机构
办公室
秘书处
组织联络部
财务部
文学创作部
政策研究部
社会事业部
人事保卫部
文化艺术部
文化经济开发部
文学培训函授部
研究会的《会员通讯》
《中国纪实文学》编辑部
《中国纪实文学丛书》编辑部
中国纪实民情调查编辑部
在18个省市成立了办事处、文学写作基地
学术机构学术组织机构
报告文学创作委员
传记文学创作委员会
纪实影视文学创作委员会
纪实小说创作委员会
纪实散文创作委员会
纪实诗词创作委员会
史志文学创作委员会( 包括地方志、厂矿企事业发展史 )
纪实摄影文学创作委员会
中国 21 世纪史记编纂委员会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Chinese Reportage Socioty (简称本会CRS)。
第二条性质
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是热心于纪实文学事业,从事纪实文学创作、研究和编辑出版的文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会员均由各地纪实文学作家、学者、文学艺术研究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学术交流的非经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团结与合作海内外纪
实文学作家的联系中心。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文艺政策路线,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服务方向,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纪实文学界的团结与合作。继承、发展、繁荣纪实文学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学艺术理论,提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
(二)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投身改革大潮,努力反映现实生活,讴歌时代风貌,创作出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纪实文学作品。
(三) 开展纪实文学理论批评和学术研究,交流纪实文学创作、编辑、出版工作经验。
(四) 面向社会,举办纪实文学讲习班,辅导业余作者,培养文学新人,提高文学创作水平。鼓励优秀的纪实文学作者和学术研究成果。
(五) 举办纪实文学笔会。依法维护纪实文学作者、评论工作者、编辑及出版作品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们的要求和意见。
(六) 加强与海外华人中的纪实文学界的联系,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七) 组织会员参观采访,捕捉生活“焦点”,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八) 编辑、出版《纪实文学通讯》、纪实文学丛书。
(九) 积累纪实文学资料,建立会员作品档案。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纪实文学作家、文艺理论家、学者及业余作者。文化艺术出版社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两名理事推荐介绍;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于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1名,副会长10名(设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年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守家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起草年终报告和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安排。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以文养文,办好纪实文学专刊,为出版社推荐编辑成文的纪实文学佳作,获取稿酬。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8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