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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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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8〕53号)和《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水府办发〔2007〕123号),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具有本县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补偿。

(二)权利。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为参合农民)享有新农合规定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参合农民根据病情需要由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至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外出打工、因事外出患病者可在其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的权利。

(三)义务。按缴费标准、时限缴纳新农合个人筹集部分的资金,并遵守水城县新农合各项规定。

第三条 通过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参合农民能够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解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规范医疗单位服务行为,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农合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水城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二)制定对乡(镇)政府、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奖惩办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研究解决新农合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农民权益。

(五)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水城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贯彻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的制定、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新农合补偿金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情况。

(四)监督检查新农合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八)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水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工作职责:

(一)执行水城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决定,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三)审批县级以上转诊转院,审核报销医药费用。

(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定期公布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培训、指导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

(七)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 乡(镇)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设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民代表为成员;村设立新农合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新农合定点卫生室工作人员和农民代表为成员。

(二)职能。在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按县、乡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农民参合金的收缴和基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协助县合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新农合制度稳步推进。

第九条 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工作职责。

(一)乡(镇)合管办(挂靠人劳社保所)由县合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在县合管中心和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审批乡(镇)级转诊转院及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及台帐下帐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住院情况登记、住院病人参合情况的核查、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传递、合作医疗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解答群众提出的咨询,公示合作医疗补偿情况,受理群众来访和投诉,查处和纠正辖区内医疗违规行为。

(六)负责审核、发放及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成立本院新农合领导小组,按新农合相关工作要求成立合管办并落实责任人,接受合管中心和各乡(镇)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落实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及时为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手续。

(二)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出入院标准,认真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三)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与合管中心或乡(镇)合管办办理结算工作。

(五)设立新农合宣传专栏,每月对住院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筹集

(一)筹集渠道及标准。采取个人自愿出资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加对象以户为单位,按照中央关于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规定缴纳参合金。

(二)筹资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合金集中筹集时间。

(三)筹资方式

1、基金筹集要以户为单位造册进行筹集。基金筹集工作实行层层把关和签字负责制度,参合登记表要由参合人员、组长、村长、财政所负责人、合管办负责人、分管乡(镇)长审核签字。

2、筹集新农合基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3、鼓励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扶持新农合,但不得强行摊派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的分配

按照用途新农合基金分三部分:

(一)家庭账户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每人每年20元。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家庭内可以共用。

(二)缴存省级风险基金。提取当年统筹基金的3%作为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缴存省级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缴由省级统一管理。

(三)统筹基金。基金总额扣除上述两项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正常分娩和慢性病大额门诊、经合管委审批的农村贫困家庭患重大疾病无力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及补偿达到封顶线后经合管委审批的特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监管。合管中心根据每月报销情况向县财政提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拨款申请书,县财政根据申请将基金划拨到合管中心支出专户,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报帐情况,划拨到各定点医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基金。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

水城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收支进行检查、监督。县审计局要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示一次。

第五章 报 销

第十五条 新农合报销范围

参合患者因发生自然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经批准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支出的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及经审批同意使用的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慢性病病种规定的门诊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孕产妇分娩和新生儿疾病(出生42天内)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等费用;急诊病人的门诊及无他人承担责任的外伤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的补偿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

(一)工伤、行凶斗殴、酗酒、吸毒、医疗事故等导致伤病引发的各项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农药中毒、煤气中毒等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而引发的各项医疗费用。

(三)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用。

(四)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癜风、隆鼻、隆胸、矫治斜视、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

(五)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假发、义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费用。

(六)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七)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用。

(八)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供体者的一切费用。

(九)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所需的一切费用。

(十)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

(十一)冒名门诊和住院及达不到住院标准而收入院的住院费用。

(十二)参合患者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住疗养院所发生的费用。

(十四)未经审批同意使用的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特殊用药、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

(十五)参合患者在市内水城县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按照贵州省医疗收费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不计入报销范围,低于时按实际费用报销。

第十八条 门诊管理及报销

参合农民在水城县境内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医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县级及以上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并填写合作医疗证补偿记录、《门诊减免登记表》,开具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乡(镇)卫生院初审合格后报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审核通知书及拨款申请书报县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据乡(镇)合管办的审核结果直接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款。

第十九条 住院管理及报销

(一)住院管理

病人入院时,首诊医师必须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询问参合情况,并查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如因首诊医师未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询问参合情况,未认真查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造成患者不能报销或冒名住院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病人入院期间,医护人员及时向住院参合患者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合患者住院期间24小时不得离院;住院医师应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为3日量;出院带药最多5日剂量;住院期间参合农民应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随身保存备查;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收治标准,杜绝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等。

(二)报销程序

1、在六盘水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时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并向医院足额交付押金,患者出院时,由新农合报审专职人员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给患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本乡(镇)合管办审核,乡(镇)合管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审核通知书及拨款申请书报县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据乡(镇)合管办的审核结果直接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款。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报合管中心审核,合管中心审核后直接向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款。

2、经批准转诊住院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及因事外出患病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人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交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审核,乡(镇)合管办审核合格后签署补偿意见,患者持乡(镇)合管办签署的补偿意见及相关资料到乡(镇)卫生院现场兑付减免款,乡(镇)卫生院将报帐资料整理汇总按月报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将审核汇总表、审核通知书及拨款申请书报县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据乡(镇)合管办的审核结果直接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款。

(三)报销标准

1、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以内(含20000元)费用按40%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以内(含20000元)费用按50%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3、在县内县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以内(含20000元)费用按65%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4、在县外县级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以内(含20000元)费用按65%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5、在本县县级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含20000元)以内费用按65%报销,超出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6、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万元(含20000元)以内费用按80%报销,超出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7、在市外非营利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住院费用在2万元(含20000元)以内的,经办理转诊手续或外出打工经过报告的报销比例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外出打工未报告的报销比例为30%。

8、因病情需要到市外非营利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经办理转诊手续的,2万元(含20000元)以内部分按40%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的,2万元(含20000元)以内部分按30%报销,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9、在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2万元(含20000元)以内的,按20%报销;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10、在医疗机构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设起付线为50元;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年报销封顶线为5万元。

第二十条 补偿有关规定

(一)原则上全年报销最高封顶线为5万元。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于享受封顶报销后,家庭经济仍特别贫困的参合患者,可由参合患者提出申请,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出具相关情况证明,合管中心根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补偿建议,报合管委审批,给予二次补偿。

(二)慢性病大额门诊纳入住院补偿。

1、慢性病病种为:

恶性肿瘤;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肺心病;肺结核伴并发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甲亢;支气管哮喘;精神分裂症;风湿性心脏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其他慢性病(其他长期作门诊治疗的慢性病,可由乡合管办调查,报合管中心审批后列入报销)。

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一般慢性病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需长期门诊治疗且年内门诊治疗总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慢性病病种,可由患者提出书面申请,合管中心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患者家庭经济情况,适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补偿意见,报合管委批准执行。

2、慢性病鉴定程序。慢性病患者应提供县级或市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县合管中心审查登记备案并领取《水城县慢性病减免卡》,乡(镇)卫生院根据患者提供的减免卡和相关医药票据于每年12月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3、慢性病参合农民的就诊。慢性病患者的就诊医院必须为水城县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就诊单位要认真查验证件。

4、慢性病患者医药费的补偿办法。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及检查项目必须与所鉴定的慢性病病种及并发症相关联,治疗用药必须按《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四)无他人承担责任的外伤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肇事车辆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但无第三责任人承担的由交警部门出据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歹徒搏斗受伤、歹徒逃逸或歹徒无民事赔偿能力者由事发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非主观故意且无责任人的自伤、自残等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他无第三责任人承担的外伤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经合管中心批准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等费用纳入住院比例报销。

1、审批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病情需要,视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报销。

2、审批程序:由主诊医师提出申请(需详细填写申请理由),填写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或医院院长审核签名后报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根据病情需要,视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是否报销。

(六)住院病人的门诊费用:参合患者在住院之前和住院期间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同一医院、同一病种、同一时段),急诊病人门诊费用,未参合新生儿期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转诊规定

(一)参合人员住院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水城县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乡镇合管办或县合管中心批准。

(二)急危重症病人需转至县外医疗机构的,可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四天之内办理转诊手续。

(三)为节约医疗资源、降低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促进各医疗机构达成分工及合作,建立完整医疗后援体系,保障患者权益,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第六章 费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审核目的

为了有利于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公平、公开、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费用审核原则

依法审核原则、效率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谁签字谁负责)、全过程审核原则和审核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费用审核内容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

1、是否人为放宽住院标准,延长住院天数和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2、检查项目是否必要和合理。

3、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是否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有无擅定价格和分解收费。

4、“大处方”、“人情处方”鉴定。

5、鉴定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

6、审核病情与治疗方案的合理性,政策掌握与方案执行的合理性,包括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和项目等。

(二)对参合对象就医的审核

1、有无不必要的特殊检查。

2、是否选择超标准超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治疗方案、贵重药品。

3、是否属小病大养、无病拿药。

4、是否属借证就医、冒名顶替、挂床住院、门诊纳入住院报销医药费用。

(三)特殊项目审核

1、审核特殊检查、用药、材料等项目。

2、审核转诊转院。

(四)支付责任审核。

1、是否属应由其它责任方,而不是由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

2、审核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审核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病历、处方、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结算凭证(发票、减免三联单等)、出院证明(疾病证明书)、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

在费用报销审核相关资料时,一定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审核程序及规定

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由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负责审核,审核后出具审核通知书、拨款申请书(由审核人员提出意见、合管办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附审核汇总表(拷贝EXCEL表格),报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根据上报材料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减免款。审核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核。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新农合有关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属单位责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主要责任人承担。

(一)合管中心、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以违规及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

1、擅自更改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的;

2、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与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合伙造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4、因失职、渎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5、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新农合处方权,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做出相应党政纪处分等。

1、诊治、记账不查验合作医疗证,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用、非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2、随意放宽出入院指征,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入院,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留滞住院、挂床,不按规定将病人安置到超标准病床的。

3、不因病施治,随意扩大给药范围,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4、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且不执行贵州省卫生厅下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用药范围的。

5、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不按治疗剂量开药,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6、不如实书写病历或病历书写不清楚、不完整,虚构或伪造病历的。

7、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8、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药品混淆计价的。

9、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10、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11、允许采用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12、一年内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或违规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13、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14、对参加新农合住院农民的补偿金,擅自推诿、拖延,不能按要求及时兑现,造成农民不满情绪的。

15、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暂扣合作医疗证、取消全家当年住院报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开虚假发票、处方冒领新农合资金的。

3、私自涂改住院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4、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等非法倒卖的。

5、违反新农合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关部门必须在县委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监督与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通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开辟专栏,有宣传口号、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和专题报道,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政策、实施办法及先进典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落实办公经费。

(四)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民政部门负责动员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帮助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七)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各乡(镇)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光荣户、二女结扎户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在社会抚养费中解决其个人缴费,并将独生子女光荣户、二女结扎户参合资金划入县合管中心专户。

(九)统计部门负责农业人口的统计、核对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农业人口数据。

(十)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其他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特点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城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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