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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冷学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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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浙江省制冷学会是全省从事制冷技术工作者(个人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制冷学会的成员单位之一,受浙江省科协的领导和中国制冷学会的指导。

学会成立于1979年12月9日,现有中级职称以上从事制冷空调科技工作的个人会员1397人,单位会员140家,1993年以来曾多次被中国制冷学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先进集体和“学会之星”等。[1]

服务内容1、 普及制冷科技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 工艺;努力走自主创新之路;

2、 编辑《浙江制冷》及有关制冷科技的文献、资料;主办“浙江省制冷学会网站”,为会员和行业信息化服务;

3、 拥有浙江省范围内最为完整的制冷行业人才库,可提供与制冷行业相关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4、 拥有浙江省范围内与制冷行业相关的企业库,可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交流、政策宣传和标准制定工作;

5、 开展制冷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6、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制冷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7、 组织开展节能相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服务。[1]

理事会理事长:陈光明

副理事长:毛绍融 沈希 陈国鑫 金李坤 赵晓宁 叶圣雅

姚国梁 张湘君 杨毅 张萍

秘书长:杨 毅

理 事:(各专业委员会内排名不分先后)

朱朔元 邱利民 张绍志 方志民 叶惠忠 童继红 虞立工 李建军 张建君

孔繁诚 项云通 叶辉 钱正浓 张春瓯 张志昂 陈霖 乔毅 郜伯勤 叶民强

吕维敏 杨永华 徐伟民 孙涛 陈松立 李光华 虞杰 金樟其 戚乙 潘大红

叶水泉 龚中贤 孙华祥 单敏晖 叶昌良 叶南山 周越玖 章忠良 沈伟明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从事制冷技术的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制冷科技工作者素质,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制冷学会业务指导。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内李达三能源楼405室。

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 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 编辑并发行《浙江制冷》及有关文献,资料;主办浙江制冷网站;

(三) 普及制冷科技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工艺;努力走自主创新之路;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 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六) 组织制冷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认证,科技成果鉴定,制冷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等;

(七)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依法举办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及单位会员。

本学会的会徽、会员证由中国制冷学会制作,按全国统一的会员证编码。单位会员证由本学会制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从事制冷科学技术及制冷有关的专业工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 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生产、设计、教育或管理方面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制冷科学技术水平或取得一定成绩者;

4. 自学成才,对制冷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5. 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制冷科学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 凡就读于制冷科学技术及制冷有关专业的在校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及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参加工作后可申请转为正式会员。

(三) 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本学会有关专业相关的工作,愿意参加由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部队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学会一名会员介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经学会办公会议批准,即为本学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制冷学会会员,报中国制冷学会;

(三) 本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学术和科技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参加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的评比;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和参加学术研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 在对外学术交往中,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届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不能以本学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选应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个人会员、学生会员或单位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制冷事业和学会工作;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并能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的;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分别必须是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且对学会有贡献又有一定专长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长提名,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可委托秘书长或副理事长办理单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但须征得理事长的同意;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

(一)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气体分离及液化、制冷机械和设备、冷冻冷藏及冷食品加工和运输、低温医学和低温生物学、空调制冷技术、中央空调技术协作委员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简称为一专、二专、三专、四专、五专、六专。

这六个专业委员会是学会活动的基层组织,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及分管理事的协助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等应积极主动组织好本专业的各项学术活动及相关工作,并积极发展学会会员。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主任助理,由相应的专业委委员会和分管理事充分协商后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各专业委员会宜分别挂靠在一个单位。

(二) 根据工作的需要,学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

1. 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学术与科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提出长远和近期学术科普活动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2) 负责国际、民间、省间、跨学会、跨专业委员会和重大课题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 负责组织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的征集和评选;

(4) 编辑《浙江制冷》会刊及主管浙江制冷学会网站。

2.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提出技术咨询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2) 负责咨询工作组织、管理、业务洽谈和咨询合同起草工作。

3.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负责提出学生会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活动计划,并组织、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4. 学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以及必需的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办公室工作职责:

(1) 负责与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

(2) 办理新会员申请手续;

(3) 接纳会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 协助理事会考察、发现和推荐人才;

(5) 协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好本届或下届理事会和所属工作机构的调整或改选;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资财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学术活动的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的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财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中国制冷学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报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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