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现的。《魏书·出帝纪》载,太昌元年(532)五月丁未诏曰:“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格”是从魏晋的“科” 发展而来的,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麟趾格》撰成于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 (541),同年班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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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现的。《魏书·出帝纪》载,太昌元年(532)五月丁未诏曰:“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格”是从魏晋的“科” 发展而来的,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麟趾格》撰成于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 (541),同年班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