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 ,原因有三: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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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 ,原因有三:1)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2)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3)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