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不依律断罪所规定的罪名。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故有“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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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不依律断罪所规定的罪名。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故有“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