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消灭时效是德国、日本、台湾等民法典的称谓、法国民法典在标一中也有消灭时效,但并未使用消灭时效一词。与其对称的是取得时效。我国大陆地区一般不使用消灭时效一词,而使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本人认为,使用诉讼时效一词不妥。纵观各国民法,时效均为实体法制度,使用诉讼这一词素,使人联想到程序法,而易与程序法概念混淆。所以,在前面有主贴导致的程序法权利、实体法权利的争论。也发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胜诉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