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租按其来源来源分为政府无意创租、政府被动创租和政府主动创租三类。
所谓政府无意创租,顾名思义不是故意创租,是指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产生了租金,该租金产生于政府“良好的主观愿望”,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而且往往是出乎政府预料之外的。由于干预的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了协调失灵,使该租金无法消散,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这本身不合理,但却是合法的。它构成政府解决经济问题的潜在代价。
政府被动创租是由于政府的无意创租,给经济人带来了寻租的良机,与生产性的寻利相比,显然非生产性的寻租是一条获益的捷径,为保住和扩大这一“捷径”,由政府无意创租形成的庞大的既得利益群体结成了特殊利益集团。
政府主动创租是指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利润(如试点、办开发区等),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寻租企业向他们进贡(准赞助)作为获取这种垄断租金的条件;同时,政府官员还会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一些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或规定作为威胁(如重新进行试点资格审查等),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他们分享(准摊派),以求其高抬贵手,放弃制定或实施该项政策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