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农 :
zì ɡēnɡ nónɡ
自己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经营的个体农民。一般不剥削别人,或者对别人有轻微剥削,或者受别人轻微剥削。其生产通常带有较大程度的自给自足性质(某些商业性农业区除外)。在封建社会里已经存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多属中农,即农村小资产阶级的范畴。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富农,在农村中占有较大比重。自耕富农和自耕中农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依靠剥削雇工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
自耕农其实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在土改后,中国农民分到了土地,都转变为自耕农。但在农村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运动后,农民失去了私有土地,土地变成集体所有,中国长期不存在自耕农。但在80年代初的包产到户改革后,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断延长,中央允许长期承包,鼓励农地自由流转,自耕农制度实际上恢复了。
自耕农的概念只能反映出农民是否自耕,而不能反映出是否利用别人劳动来自耕,不足以表明这类农民的社会性质,不是一个严格的科学的阶级概念。一些旧文献资料上的所谓“自耕农”,往往包括富农和经营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