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适时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据悉,调整项目和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进行调整。新政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10月1日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待遇调整的人员包括: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可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精神,在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次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据悉,去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550万元左右。
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从目前三类行业9个档次,调整为八类行业38个档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新费率政策细化了行业分类,降低了社会保险缴费,减轻了企业负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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