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解放军报》11月1日报道,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0月31日颁布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可在持有部队身份证件的同时,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标志着几十年来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历史从此结束。那么,军人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意义何在?外军特别是美军身份证的应用情况又如何呢?
身份证和军官证分别使用
身份证的作用,主要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因此,截至目前,军队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或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由于工作单位、职务、军衔的变化,军人持用的部队身份证件需要经常更换。
同时,军人使用部队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事务时受到不少限制、多有不便,而且在使用军队签发的证件还容易造成部队单位信息的泄密。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很多行业服务都对身份进行电子信息化,可军警却经常因为没有身份证而遇到很多麻烦,如银行账户汇错、考取驾照要办理临时身份证、开立股市帐户困难等。因此,200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首次将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扩大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
按照规定,现役军人和武警的身份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些信息与普通公民的身份证内容已基本相同,而军官(士兵)或警官证的登记项目则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部别和职务(或衔级)。此外,现役军警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号码要以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而非以本人所属军警部别的人员编号为准;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签发,而不是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签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该《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