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音乐管理,文化部日前公布《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向社会表明国家关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及管理政策。今后凡在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意见》还提出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发展迅猛,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预计2006年增长速度将超过50%。用户群也十分巨大,其普及率远远超过了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此次《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意见》在解读中表示,网络音乐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意见》还指出,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业内认为,目前许多网民上传自己根据明星歌曲来翻唱甚至歪唱的歌曲,一些网站也将此作为提高流量的重要手段,这一条款将对它们造成巨大影响。(n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