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CES大展上,Google宣布公司将推出新的视频商店,这是Google首个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收入的产品,也是该公司在数字版权管理方面的第一次尝试。
Google表示,该公司将对视频商店出售的大部分视频内容进行锁定,防止购买这些产品的消费者共享和转移视频内容文件。在以前的录像带时代,拷贝和传阅视频内容作为个人之用是件非常容易的事。
随着数字媒体和付费下载模式的日渐普及,这种"方便"变得更加困难。由于数字版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技术,将音乐、电影、电视视频导入或者复制到我们每天使用的各种移动存储设备几乎不太可能。
在Google视频商店购买的绝大部分视频内容受版权保护, 购买后的视频只能在一台连接互联网并且运行Google视频播放软件的电脑上播放。
在推出了自己的版权保护系统后,Google已经与苹果、微软一样,成为独立的数字版权管理商。对于这种运营模式,不少人颇有微词,认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管理商的利益。由于各个厂商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互不兼容,消费者要想获得相应厂商的内容,必须使用相应厂商的系统,因为基于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视频很可能不能在另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上播放。
Inside Digital Media的分析师菲尔-雷(Phil Leigh)表示,"毫无疑问,这将使消费者感到混乱,同时哪些内容需要使用Google的视频软件才能播放还不清楚,这将影响到Google视频商店的销售。"
雷认为,大约十年后对数字媒体的制约将达到最小,到时会有一个统一标准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但就目前而言,Google推广自己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还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肯定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负担。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了异议,Kelley, Drye & Warren公司的合伙人保罗-盖瑞提认为,Google的在业界的影响已经足够大了,可以使一些内容商联合起来,建立某种开放式的、通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甚至不使用数字版权管理机制也能使得视频内容可见。
Google为了得到大量的视频内容资源,可能会错过首先建立开放标准的机会。
Google的创始人拉里-佩吉在CES大展上的主题演讲中刚抱怨蓝牙设备、数码相机以及 电源适配器等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产品互不兼容问题,Google推出的独立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无疑就又成为互不兼容的一件。他表示,Google建立自己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相对是件容易的事。"
事实上Google也是迫不得已, 数字版权管理的领先者苹果和微软现在都不会授予Google使用他们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权利,而且微软还是Google最大的竞争对手。
苹果目前的优势主要来自于iPod媒体播放器的普及以及iPod与iTunes软件的紧密结合,它目前不会给授权任何其它厂商使用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微软目前授权雅虎、Starz、Napster以及MTV等公司使用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而且许多设备生产商都支持微软的技术,但目前微软尚不能威胁到苹果。
Gartner分析师艾伦-韦纳认为,只有当苹果感到竞争的威胁时,才会授权其它公司使用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现在微软显然无法构成威胁,而Google不生产媒体播放设备,短期内也不会形成气候,因此苹果不会进行妥协或者合作。
Google的视频商店目前只有几千部业余的、相对简单的视频内容,对一些业界的分析师来说没什么印象。不过,投资银行对于Google的前景却十分看好,一家投资银行将Google 2006年目标价位调升到600美元。为了达到投行的预期,Google需要更多的努力。Google将从视频商店获得30%的收入,从而实现收入多元化,但如果视频商店遭到消费者冷遇的话,Google的算盘就要落空了。
因此,Google需要一个明确的营销计划,排除苹果和微软的影响,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虽然Google没有明确公布其数字版权保护规则,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完善其版权保护系统。
如果Google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视频内容,同时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编辑、拷贝和共享服务,那将会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
Google的发言人表示,我们现在不会致力于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兼容性,然而我们会和数字媒体设备生产商合作,让数字内容在不同设备间的传输变得简单、易于操作。
如果,Google在视频商店提供很多的视频内容并且使得这些内容便于传输、编辑、复制以及共享,Google将在竞争中获得极大的优势。
Google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使用目前HD-DVD使用的数字保护技术模型,HD-DVD和 Blu-Ray在一定程度上都将使用强制管理拷贝技术,该技术可以让电影发行商决定是否允许用户对一些视频资料进行合法拷贝。
不同于苹果和微软,Google已经授予内容提供商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自己制定价格。
Gartner’s Weiner表示,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技术视频内容可以合法的进行传播,便于携带是至关重要的,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个相当不错的实现方式。企业需要意识到传播数字内容是消费者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