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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每年损失5000亿征信系统尚嫌力薄

王朝other·作者佚名  200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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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缺失严重,全国每年因各种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征信系统的开通无疑对众多的“老赖”们打击不小,然而也随之而来一连串需要被拉直的问号: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跟随本人一辈子?如何协调信用记录里牵扯到各种信息的主管单位?谁能查询涉及个人隐私的信用记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刘永刚/北京报道

信用风波渐起。

郭靖峰是一家门户网站的工程师,3年前开始每月还银行贷款,有几个月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及时还款被银行“点了名”。在和银行进行几次沟通之后,银行给他的答复是认真考虑他是否有故意拖欠的意图,再按规定办理。

假如郭靖峰之前的事发生在现在,他的不良记录就将被录入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库,之后,他将“背”着这个记录生活几年。事实上,像郭靖峰这样,被动拖欠银行贷款的人不占少数。

还有一部分是属于恶意透支、想赖账的“老赖们”,今后的日子也将不再好过。

今后,如果有人在任何一家银行有“赖账”的记录,那么他的不良记录将被全国的商业银行共享。

日前,央行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1月正式运行”。该数据库的信息包括了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婚姻状况及配偶名称、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信用卡信息,如办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及还款记录;在银行的贷款信息,包括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是否按时还款等信息;还有就是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记载了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信用报告。

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社会保障信息、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在郭靖峰看来,央行的举动有些苛刻。“数据库的出发点是好的,关键是如何操作才能在制止恶意赖账的同时避免‘砍伤’好储户。”他认为,如果一些主观上并不想拖欠的人如果被列入不良记录,他们的私人信息也将让各个银行共享,他们的隐私权何在?

众多的专家也对央行推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几点疑问:数据库的信息种类繁多,能否有效地协调各主管信息单位的关系?既然是为了抵制社会中的“老赖们”恶意欠债,那么如何定义“恶意与否”?

向“老赖”“祭刀”

难逃条块分割之痛

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事实上,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许多商业银行已将查询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只要个人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的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个人信用报告。

对于央行的举动,有人戏称这是银行向“老赖”的“祭刀”行动。然而,也有人提出了央行此举的被动之处。“数据库的运作成本会很高,协调效果也需要观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许建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他进一步解释,要把个人的学历、婚姻状况、还款等信息统一记录在一起,需要很多部门的通力配合才行,加上目前数据库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银行之间协调制度仍在制定之中。另外,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的运作还涉及到法律问题,如何在公示“不良记录”的同时避免“负面信息”的影响亦成为运作难题。

在采访中,很多像郭靖峰一样的人坦言,他们只是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在被统一记录之后是否会有被窃取或者隐私被侵犯的风险,毕竟,现在大街上叫卖个人信息的人太多了。

而专家关心的是,多部门的跨行业协作能否成行,毕竟,部门间扯皮的事情发生的太多了。

据了解,目前央行主导建设的两个数据库,除涵盖了97.5%的个人信贷外,还包括几乎100%的企业信贷记录。可以说,央行在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中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买房买车等“大宗”还款记录是否能足够成为约束人们信用记录的限制条件还有待商榷。他举例,如果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有能力获得这种信用咨询的是司法系统,但司法系统会将此类信用信息汇总于央行吗?也就是说,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系统无法检测到民间借贷行为的信用状况。此类事情非常多,比如个人纳税的诚信记录、私人公司(没有贷款)履约记录、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等等,几乎均无法纳入央行个人征信体系。

据《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显示,中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例关系约为28:100。因此如果考虑到这些游离于央行监测视野之外的信贷,央行目前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所涵盖的范围或许会大打折扣。

信用资源还需“规模”整合

和郭靖峰相对应的人群是“老赖们”。他们利用恶意透支或欺骗的手段来操作信用卡等和银行有关联的交易。

据了解,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信用缺失比较严重,全国每年因各种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仅仅是我国正在推行的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工作的一部分。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目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主管部门计划在已经建成的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扩充库容,容纳更多的信用信息,以整合形成全国联合征信服务体系的数据库平台。

央行征信局助理巡视员梁明高透露,将要扩充的内容包括,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的产品质量记录、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监察部的党纪政纪处分记录、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额影响较大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同时,全国已经有重庆在内的多个省市加紧建立各自的相关信用系统,以期尽快与全国的数据库联网。

但是,也有人表示出了担忧,一位在工商系统工作的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属于金融系统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仅在人民银行内筹建尚需数年之久。如果将社会保障、税务、教育等等信息纳入其中,涉及到部门更为繁多,而一些领域的自身系统内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同时,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还需要观察,运作成本费用会很高。因此,大范围的信用资源整合仍需时日。

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悬而未决

除运作难题外,个人信用体系在操作层面亦存在种种难题,比如“不良记录”是否会跟人一辈子?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而这正是郭靖峰所担心的,“我的不良记录会跟我多久?”“我的隐私会不会因此被泄露或滥用?”《中国经济周刊》从央行征信管理局了解到,即便是银行也不能随便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目前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查询这些信息。第一是本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时,获得本人的授权后,银行才能进行查询;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办理贷款的,为进行贷后管理,银行可以不需要取得授权进行查询;第三种情况是本人申请,可以查阅自己的信息。”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为保护个人隐私,该数据库在技术上也进行了限制。每次信息被查阅时,谁查阅了这个信息、为什么查阅这个信息都会被数据库记录下来,“这种记录甚至精确到是哪一家银行的哪一台机器查询的”。

而一旦有人怀疑自己的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如果银行违反了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良好的信用记录将成为一个人的无形财富,那么一些不良的记录是不是就要被一辈子记录在案而影响终身?对此,征信管理局工作人员透露,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最终确定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但目前国外一般规定是保存七年。

显然,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要建立起这样一个庞大体系则需要多方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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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科技发展规划 将为高科技企业上市提供更多便利

作者:喻菲 | 出处:新华网 | 发布时间:2006-2-9 | 阅读 186 次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 喻菲) 中国将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为高科技企业上市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国务院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中国将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和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纲要说,中国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便利条件。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政策环境。

纲要说,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

纲要提出,中国将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

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纲要说,中国将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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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导致国资流失 物权法叫停背后暗藏违宪之争

作者:吕娟 鲁楠 | 出处:法律与生活 | 发布时间:2006-2-9 | 阅读 486 次

本刊记者 吕娟 鲁楠

更明白地说,《物权法(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

2005年12月29日,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更明白地说,草案的被通过,至少又被推迟了一年。”

转折点出现在哪里,似乎没有人能说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民法学专家约120余人出席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一封某教授的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甚至会后,很多专家愤懑地“达成共识”,“《物权法》很有可能让此人搅黄”,因为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且“言词激烈荒谬”。

“有这回事”,当被记者求证《物权法(草案)》是否被搁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确定地说,“而且是因为某些非民法专业学者的无理指责”,随后他又补充道,“确切地说,是北京大学宪法法理学的学者。”

王利明是全程参与《物权法》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主要学者之一,2005年7月,当经过三次审议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他曾激动地说:“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时隔半年,事情却有了突变,对于详情,王利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还不方便说”。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12月7日的研讨会,他们曾代表与会专家发言,号召大家面对“无理指责”时,更应该团结起来,把《物权法》制订得更好。

“大家都很气愤”,他们一致表示,“多少年的心血”,并且,“如果《物权法》起草工作因此被搁浅,将会引起整个民法典制订进程的停滞”,因为,紧随《物权法》之后的,是急需制订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以及民法总则。

违宪之争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一个学者的反对意见会在学界甚至是立法机构引起这么大的反应?

尹田教授(以下简称尹):首先说明我们欢迎大家提意见,第四稿就是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基础上,做了很大改动形成的。但这个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也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

记:据说焦点集中在《物权法(草案)》核心条款违宪?

尹:他们提出违宪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没有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认为《物权法》是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举个例子,《刑法》规定盗窃罪,在定罪时,可不可以因为盗窃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而有不同的对待呢?当然不行,难道我们可以就此认定,《刑法》违宪吗?

富人的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

记:《物权法(草案)》为何会被指责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

杨:他们的论调是,我们说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将富人的汽车洋房与乞丐的要饭棍平等地保护。

记:事实应该是怎样的?

杨:确实是这样的啊,你有一万块钱我保护,你有一块钱我也保护。问题是他们由此认为,《物权法》实质就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因为要饭棍是不能让穷人富起来的,于是他们说,这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请搞清楚,贫富分化不是《物权法》的问题,是社会本身的问题。法律保护有一个引导,就是你有一块钱的能不能向一万块钱发展,能不能向一百万发展?是在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致富,鼓励穷人去赚钱,至于怎样帮助穷人去赚钱,那是政府的问题,法律只是确认保护,法律拿不出任何钱来给任何人,不能说你的一百万分出来九十九万给穷人,那是革命,那不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不允许再出现这种革命式的斗争。

尹:这些人实际上是在表达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有一种仇富心理。它不是一个平等的思想,而是均贫富的思想,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就是不能够有穷人,不能够有富人,大家应当都是平等的无产者。所以他们把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职工下岗、失业、贪污腐败问题全归结于我们搞私有化立法。

杨:王卫国教授讲了个观点大家都赞成:社会主义是让无产者变成有产者,不是让有产者变成无产者。

记:那么《物权法》本身有没有解决贫富分化的任务呢?

尹:《物权法》的任务是保护合法财产,财产分配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是国家政策制度的任务。所以我们不会去规定税收、工资待遇等问题。它对于富人拥有的财产首先要进行合法性的判断,只有合法财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它怎么会加剧贫富分化呢!它实际是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财产的。

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记:经过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何规定,为什么“将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成了此次被指责的重要理由?

尹:这是一顶大帽子,论断非常荒谬。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他们认为,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被个人非法侵吞的社会现象已经很严重,那么,《物权法》实际上就保护了对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且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卖,这违反宪法,企业应当全民所有,《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政府代表人民处分国有资产。

可是这个问题本身是跟《物权法》没有关系的。《物权法》是对财产的保护,作为企业当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这样一来,他们会认为我们要把这样的交易和财产转让行为要予以保护,那就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流失之后形成的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物权法》所规定的对财产占有、所有、处分的权力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个人把国家财产侵吞了,他不可以也不可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使这样的侵吞变成合法的。所以他把我们对财产的保护的前提条件混淆了。我们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财产。他们把现在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说成是保护个人对国家财产的侵吞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的。

杨:他们反对把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交给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不交给他们交给谁,难道交给人大吗?它是民意机关,怎么能管理国家、集体的财产呢?所以只能确定国务院,它是执行机关啊。

记:这种内容、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反对意见,以前出现过吗?是偶然的吗?有没有考虑过,意见中有可取之处?

杨:一直都有,只是以前我们为了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没有对他们这种极端的思潮进行反击回应。但是现在看来,他们造成的影响太大了,本来极有可能2006年3月就能通过的,现在最乐观的估计也是2007年了。而且他们的无理指责仍在继续。这些反对《物权法》的,没有一个是搞民法专业的,所以我就说,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我认为,他的观点里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完全是“文革”式的思想。《物权法》是大家的心血,是无价的。它确实是比较敏感的部分,涉及到体制问题,所有制问题。目前看来,也确实存在不足,有些应该规定的内容没有写进去,比如担保、按揭、优先权等等,将来只能靠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来让老百姓意识到这些东西的重要性。但他们就压根认为它是反动的,要全盘否定,这不差得太多了吗?

记:国家立法机构对这件事有什么回应?目前,支持《物权法》的学者有无决定对此事采取一定措施反击?

尹:立法机关那里还没有明确答复,但可以肯定,这次没有审议,主要是受他们的影响。

我们想告诉媒体这样一个消息:在不久前,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教授、专家联名向中央写了材料,就是关于要求立即制订和颁布《物权法》,这个材料对这种极端思潮进行了正面的批评。而且以后如果《物权法》真要叫停的话,我们还会发表一系列理论上的意见。

我为何写公开信

写这封被民法学界的学者一致认为是“无理指责”的公开信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

2005年8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

“之前,我曾向中央写信反映过我的意见,但没有回应”,“不得已”,巩献田选择将意见在网上公开发布。

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

之后的10月,《物权法(草案)》正常地进行了人大常委会的第四次审议,却没有再能进入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议程。

“我的公开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巩献田说,“但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

记:为什么会写这封公开信?

巩献田(以下简称“巩”):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

记:就是您在公开信上指出的,“鼓吹私有制”?这也是您跟人大法工委领导的主要谈话内容吗?

巩:是的。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们国家的国有工业产值已经占不到17%了,都被卖光了,造成了多少亿万富翁,光上千亿的富翁就超过一千人。我们的GDP统计不是存在水分问题,而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而且,在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记:所以您认为《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社会问题的处理会变本加厉?

巩:是的,非常危险。

记:您是从根本上反对《物权法》的起草吗?

巩:起草还是要的,但我认为应该在三五年以后,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再说,而且,应该先定总则,在总则的框架下来制订《物权法》。现在的草案,可以说98%的条款单个分析是好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就可能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呢?

记:您认为一部好的《物权法》应该是如何制订的呢?

巩:首先起草人就应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还要听取广大农民工人的意见,不能光是专家学者。还要注意立法技术,这个草案的立法技术太差,一共200多条,出现了101个“等”字,立法学上最忌讳的概念就是“等”。

记:发表这个公开信,尤其是审议进程被搁置后,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对此您有没有心理准备?

巩:我知道他们都说这部法律是让我给搅黄的,我说原因不在我,而是你们的内容在本质上存在问题,只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而已。我听说他们开会要声讨我,我欢迎声讨,欢迎公开论战,我想说明的是,我对起草的专家没有任何个人意见,更不是搞炒作,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只关注学术,从来不参与什么炒作。

记:能否介绍一下您的个人情况?

巩:……就这么说吧,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学习了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共党史,六七十年代对马克思革命理论有了较系统的研究,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上世纪90年代初参与了我国西方经济学的数场研讨会,尤其关注北京大学陈岱孙、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首都经贸大学丁斌的研究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倍加关注,2005年组织参与了185名学者的“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卫国有资产,维护公民劳动权”的活动,这次发表公开信,是对那次活动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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