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图)
2009-11-20 10:01
齐鲁晚报 评论0条
8月份,本报曾对济宁的“狗患”问题作了系列报道。近日,经过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符合养犬条件的市民每户只能养一条犬,同时藏獒等37类烈性犬将禁养,违规养犬最高罚2万。
小狗只养一个好!
近日,《 济宁市养犬管理 办法》正式出台,据了解,养犬者须有济宁市常住或暂住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户居住的住所或居所。而符合养犬条件的,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外地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持犬只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无狂犬病检疫证明。从外地携入济宁市的犬只,在济宁市饲养30天以上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居民养犬实行免费登记。
中心城区重点管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济宁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北湖生态新城内的区域,成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养犬重点管理区。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对所有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只准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单位的集体公寓,在这三种区域内禁止养犬。导盲犬、扶助犬不受办法中关于禁止养犬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场所的规定限制,但养犬人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违规养犬可罚两万
办法中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单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违法行为;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携犬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建立犬只免疫、检疫登记档案;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办法中还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7种烈性犬被禁
与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济宁市禁养犬品种和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37种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分别是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苏格兰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犬等烈性犬。
另外,禁止饲养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体高(肩高)超过4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公安、部队等特殊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不受本通告的限制。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犬类经营也要整顿
济宁市出台的《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除了对上述养犬的区域、犬的种类、数量等进行规定外,还对经营犬类的场所进行了严格规范。办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