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此购买报价¥70.40目录: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与模拟试卷,
品牌:北京万国学校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86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300045634
·条形码:9787300045634
·版本:6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中文:中文
·丛书名:人大司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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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就全书结构而言,我们依据司法考试试卷结构要求,按照部门法进行划分,每一部门法之下又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分值分布”,对近几年考试中该部门法的分值分布规律与题型配置情况进行分析。二是“命题规律与特点说明”,主要告诉考生该部门法考查的重点内容,这是对长期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总结。
第二部分是“考题归类解析”。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在客观题部分中,我们没有像在其他书中那样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类别分类,而是按各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以历届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为识别标准,将考查同一知识点的所有选择题放在一起。这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四届真题归类解析与自测》的最大特色。这样做的优势在于:一是让考生一眼即能看出一个部门法的重点章节、重点内容之所在;二是有利于考生对照法条,总结考查某一章节、某一法律制度的试题规律;三是使考生对命题的重复性及尚未考查的知识点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知己知彼。在主观题部分,因为该题型所考查的是知识点的包容性、综合性,所以很难像选择题那样分类,故我们按试题的年份编排,也有利于考生了解该部门法的案例分析题的年际出题规律。该部分不是每个部门法都有。
编辑推荐“学法律找万国,过司考靠万国”,这已成为广大考生的经验之谈。多年来,万国学校坚持教学与出版结合、教学与出版相长,形成了一线授课教师即图书作者、图书作者即一线授课教师的良性互动,出版了《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四届真题归类解析与自测》、《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模考与详解》、《国家司法考试案例·文书·论述108例》、《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单元同步练习》、《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国家司法考试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等系列完整、极具权威性的司考辅导书系。现在呈献的2008版,是万国一线授课教师历经多载精益求精的心血之作,集萃了万国教师团队的教学经验与授课精华,愿这些精神产品助大家取得司考成功!
——万国学校教师团队
目录
法理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中外法制史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宪法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刑法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民法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商事法、经济法学
公司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合伙企业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票据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证券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银行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保险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海商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竞争法
第一部分 2004—2007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 2004—2007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产品质量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土地管理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环境保护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劳动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财税法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第一部分2005-2008年司考分值分布与命题规律
第二部分2005-2008年司考考题归类解析
跨学科题目——主观题综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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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有一位西方学者认为:知识的爆炸式增长,已经使人类的心灵陷入困境。在无法承载的知识面前,只剩下两种人:一种是对越来越少的问题知道得越来越多的各种专家;一种是对越来越多的问题知道得越来越少的哲学思辨家。在生活中,我们更多地发现,知识的爆炸,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领域内的专家。但在这类专家眼里,社会整体似乎正在消失,“专业事实”正取代源于生活的理解;具体但互不关联的“专业知识”正逐渐丧失其应当带来的智慧和力量。于是,‘人们在这种“专业知识”面前忍受着折磨……
在长达十二年的职业法律培训生涯中,我们的一些学员,甚至我们的一些教师也会有这样的困惑。在他们的眼里,法律似乎仅仅是纯粹规则的体系,仅仅是逻辑脉络中抽象概念的演绎,法律毫无生机,抽象枯燥与之伴随,法律与生活亳不相干。
其实,法律源于生活。每一个法条都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每一条规则都蕴含着道德关怀,都在追寻着“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生活”这一终极命题。因此,如何让众多的法律学习者不仅仅是枯燥地学习,而是从社会生活经验进入法律,还枯燥的法律于鲜活的生活理解,使法律学习者在学习中充满激情和使命感,给法律学习者传递一种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对人类的价值意义,使法律学习者在勇于奋斗、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学习过程中,更加负有责任,从而升华对法律的真挚理解,去欣然品味人生,去快乐地追求成功的目标,这既是我们培训的目的,也是我们在法律应试培训中注入法学教育精神的追求,还是我们创设培训思路、完善培训服务乃至写书出版的原创动因。
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陪伴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在一般人眼里,法律是具体的,人们对它的理解更多的只是遵循。其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文明是迄今为止文明探索过程中最辉煌的成果,是最完善、最高层次理性体系的反映,是理性与人性之美的结合。法律虽然是由我们人类创造的,但是自始至终都具有一种超越一切人意志和理性的最高价值,并不断塑造着我们人类自身的品质。
学习法律史后,我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生活规则的不同塑造了不同风格的法律文化,由此人类文明才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发展轨迹。法律不过是将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形成了足够影响的生活规则翻译成了法律语言。法律发展的趋势就是延承社会习俗,而社会习俗则承载着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福祉。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就是在社会习俗的支配下,通过自我信念的作用,凭借理性推理的力量,为建立便于遵循的具体秩序而不断奋斗。只有更多地遵从法律规则,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文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题干中的案情对应的法条就是该款。该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应当属于《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许可案件,故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选项A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者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必须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在本案,乡政府的审核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仅属于“内部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的审批具有法律效果,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县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其复议机关原则上是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外的是领导该县政府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但是,本题题干和选项B均未说明该县政府归地区行政公署领导,故应当按照原则做题,即复议机关应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故选项B正确。必须着重声明一点:法条有原则又有例外的,做题时,若题目交代例外情形的,按例外情形做题;若题目没有交代例外情形的,按原则做题。这是司法考试出题和做题均坚持的“潜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对本案中的“县政府审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故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根据上文分析的结论,乡政府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的审批属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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