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居装修污染导致孕妇流产赔偿案
2003年初,广东省佛山市谭某夫妇委托当地某装修公司对其住房进行包工包料装修,后搬进新装修的新房居住,3个多月后苏某突然流产。经室内检测机构测定,新房客厅卧室空气中甲醛浓度均超标,其中主卧室超过国家标准4倍多。
双方经多次协商,谭某夫妇认为胎儿流产系装修污染造成,今年6月将佛山某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付的装修费、拆除施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6000多元。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调查,最后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装修商对原告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回原告装修费用1.9万元,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8791元,并支付原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南京装修污染母子同患血液性疾病案
入住新房才3个月,就因怀疑由于装修污染而使母子同患血液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南京市民栗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长达9个月的法庭辩论,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消费者胜诉获赔590065元。
2001年10月南京市民栗某请南京某装饰公司对自己购买的的一套60平米的住宅进行装修,2002年1月栗某搬进了新房,结果入住新房才3个月,栗某及其母发现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2002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检测中心对住房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环境中甲醛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超标3.3倍。于是,栗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长达9个月的时间的审理,2003年7月法院裁定原告栗某胜诉并获得赔偿。
装修污染导致孕妇黄女士流产法院判赔两万元
2003年底,黄女士与深圳某家居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要求达到装饰行业检测标准。装修过程中,黄女士先后从深圳两家大型建材市场购买了实木地板和橱柜。
2004年3月15日,黄女士住进装修好的新房。同年5月4日,黄女士到医院检查,被诊断已经怀孕35天。
6月1日,黄女士再次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发现其胚胎发育异常,她不得不于6月8日中止了妊娠。此后,黄女士分别委托室内环境检测部门对其住房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各房间和厨房的空气中甲醛含量都超标,部分房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标。
黄女士认为,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对人体健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长期接触会导致多种疾病。自己在健康的情况下怀孕,却在怀孕过程中因胎儿发育异常导致流产,与其居住的房屋中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有直接关系。7月,黄女士将为其装修的家居装饰设计公司、出售地板和橱柜的两家大型建材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均称自己不应该为黄女士的流产负责,因为引发胚胎异常的原因很多,如黄女士是大龄孕妇、怀孕期间养狗等。法院认为,黄女士已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对其住房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各被告没提出反驳证据,也没申请重新鉴定。由于被告都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黄女士医药费、检测费的80%计3632.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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