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深圳拟采用特区立法形式,鼓励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昨天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王璞表示,中小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立法项目一定要完成好,做到有创新、有亮点、有力度,在实施中真正发挥作用。
深圳市目前共有中小企业27.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2%,2008年全市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市GDP的65.2%,上缴税收占全市企业上缴税收的56%,创造就业岗位约占整个工业企业的85%。在今年召开的市“两会”上,众多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其中不少建议提出立法促进其发展。经过征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以及论证会,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该文稿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并做了多项创新性规定。
送审稿第十一条的规定:鼓励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该条款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参与发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该送审稿提出,由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加大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力度、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等。
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财政支持和公共服务职能、鼓励和支持银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自身和相互间提升自身信用能力和融资能力等。条例规定,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上市培育等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