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多达26条措施,试图化解就业困局。要改善就业形势,就不可能回避对雇佣关系的重新调整。
对劳动者权益的强力保护,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毋庸置疑。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就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不加区别,一律适用同样的法规标准呢?
看看国际经验:美国的主要劳动法规,都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以涉及平等雇佣的有关法规为例,它们都明文宣示,不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此外,在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方面,相关法规也对中小企业格外宽松。
发达国家的劳动法规之所以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有两大理由。首先,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其次,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很容易受到各种外来冲击。抵消其规模劣势的,是中小企业的灵活性优势。这也是它们能够生存发展并高效提供就业岗位的一大法宝。
一旦用过于僵化的体制框框来套中小企业,使之丧失灵活性,它们的规模小、抗风险差的劣势就暴露无遗。中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本来就很差,生命周期本来就偏短,如果再加之各种束缚,比如强制要求其向劳动者提供终身合同和各种福利,最终企业破产关门了,这些“终身合同”、劳动者福利还不是全变成了废纸?用大企业的劳动法规标准去套中小企业,表面上是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只会伤害到就业岗位的最主要和最高效提供者即中小企业,最终深深伤害到广大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