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从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上摘录的。
“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因为牵扯到医疗事故的认定,谁能告诉我什么是“不全失代偿”,什么是“不全代偿”?标准是什么?标准是从哪里来的?
以下情形属于哪种情形呢?肾功能应该如何评价?女,52岁。ECT显示左肾GFR52.8ml\min.右肾7.8ml\min。肾功能生化指标正常。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哪种情形呢?先谢了,希望懂医的朋友给个回答。
属于第一期
第一期:肾功能不全的代偿期:当肾单位受损未超过正常的50%(GFR50-80ml/min),肾功能因能代偿而不至于出现尿毒素(BUN)等代谢产物潴留,血肌酐(Scr)能维持正常水平(血肌酐133-177umol/L, 1.5~2.0mg/dl),临床上无症状.
第二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单位受损,剩余的肾功能低于正常的50%(GFR20-50ml/min),scr177-442umol/L(2~5mg/dl),BUN上升,超过7.1mmol/L(20mg/dl),临床出现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
第三期:肾功能衰竭期:Scr达442~707umol/L(5~8mg/dl),肌酐清除率降至10~20ml/min,BUN上升至17.9~28.6mmol/L(50~80mg/dl).病人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钙和磷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代谢紊乱等.
第四期:尿毒症期:Scr达707umol/L(8mg/dl)以上,肌酐清除率在10ml/min以下,BUN在28.6mmo/L(80mg/dl)以上,酸中毒症状明显,全身各系统症状严重.
问得好专业呀 ,不是哥不知道,是百度不到
一楼对肾功能不全分期的标准说得很详细,很专业,正因为太专业了,楼主可能不定全能看懂,我来给你加以解释.
所谓肾功能不全的"代偿",可以这样解释:
一侧肾脏失去功能,或缺失,另一侧肾脏完全顶替了它的生理作用,谓之"代偿";
如果不能完全顶替,则称之为"失代偿":
完全不能顶替,谓之"肾功能衰竭";
再严重就是"尿毒症".
病人的左肾,肾小球过滤率是52.8ml/min;右肾7.8ml/min.
左肾: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右肾: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只能这样解释了,不知楼主是否完全明了?
属于第一期肾功能不全的代偿期:当肾单位受损未超过正常的50%(GFR50-80ml/min),肾功能因能代偿而不至于出现尿毒素(BUN)等代谢产物潴留,血肌酐(Scr)能维持正常水平(血肌酐133-177umol/L, 1.5~2.0mg/dl),临床上无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