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该费用征收的救济途径,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个人推测认为立法认为计划外生育为行政违法行为,既然是行政违法,当存在追究的时限问题,不知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限,自超生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算,还是因为孩子的出生事实一直存在而一直在追究时限之内。恭请各位老师给予指点,不胜感谢!!!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1、认为征收违法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由于计划外生育多含隐蔽性,简单的规定自超生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算的两年时效,会导致大量计划外生育的出现,故,应以发现计划外生育时起算。
没有,中国的法律那一条对官方有时限。相反民事诉讼多有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