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20世纪世界文化的领导者,在21世纪也还显示其强劲的生命力。研究美国对付色情问题的历史,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历史由来
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的历史上曾几度掀起波澜,虽然每一次浪潮的出现都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却有些原因是共同的。
19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工业革命、技术进步的成果,生产廉价报纸成为可能,于是出现了大众化廉价报纸,即"便士报"(一份报卖一分钱的报纸)。为了能吸引普通人阅读,这类报纸,"诉诸感情刺激",强调"人情味",其内容以渲染淫秽(在本文中,淫秽与色情基本上是同一含义,常常交叉使用)与暴力为特征,形成了美国报业史上的第一次色情浪潮。
美国新闻业史上的第二次色情浪潮是在十九世纪末期,美国在内战结束、重建南方和开发西部之后、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教育、科学、文化都得到了巨大发展,为报刊的进一步大众化创造了条件,同时新闻竞争也空前地加剧了。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许多报纸编辑人就求助于淫秽、色情和暴力的渲染,著名报人普利策和赫斯特就是浪尖上的人物。普氏的《世界报》星期版定期出版最早采用彩色印刷的连环画专页,每张画的中心人物是个穿着肥大衣服、没有牙齿、咧嘴而笑的"黄色幼童"。不费时日,"黄色幼童"就出了名,成为低级趣味、色情代名词。赫氏创办的《考察家报》和其它报刊纷纷效尤,有过之而无不及,使淫秽、色情的浪潮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个时期便被人们斥之为"黄色新闻的年代",对现代美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也有深远的影响。
本世纪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年代,由于普遍的精神空虚和对政治、社会改革的冷漠,淫秽、色情的新闻报道和文学小品再次赢得了市场。相当一批报纸在继承了以往耸人听闻的手法的同时,还采用了那个时期突出的两个技巧:小型报的版面和新使用的摄影技术。它们乐于刊登各种人物的爱情纠纷事件,大肆渲染凶杀案件。诸如裸体舞女坐在一只装满香槟酒的浴盆里,房地产富商和他的当女店员的十五岁的新娘之类。
二战以后,尤其是七十年代,电视以其图象、音响、文字的综合效果而成为制造淫秽、色情的主要场所。正如有人所说:"电视的最大问题是大量的观众在晚间最重要的广播时间听到和看到暴力、性行为、半裸体、下流行为、抽烟和酗酒"。随着社会的发展,色情也在不断地翻新,80年代又出现了"色情电话"、同性恋杂志等淫秽传播媒介。在美国,淫秽、色情被观察家们称为"顽症",频有长盛不衰之势。
定义
淫秽、色情的学科定义在美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命题。其中最有名的定义之一是社会科学家伯哈德和克鲁豪森在他们的论文《色情与法律》中所作的。
他们认为,色情的主要目的就是引起性欲的反应。他们列举了色情的几个主要特征,包括过分突出人物的生理反映,突出性行为的畸变或被禁止的形式,突出性虐待和消极的顺从,以及性行为和性能力的不真实的表述。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把色情定义为:"脱离另一个恋爱的或可选择的对象存在,就足以引起情欲的文字、行为或叙述。"
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其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最高法院被要求对是年通过的邮政法(后面将介绍)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高院才匆忙从英国借用来了"希克林准则"。
这个判例准则宣布: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那么它的就是淫秽的。美国法院在适用这条规则时进而认定:只要一本书、剧本、杂志或其它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性的。
这个司法原则极其繁重,被广泛地运用了大约七十五年时间,它使得对淫秽、色情的审判在二十世纪二十、三十、四十年代相当容易,司法的成功又使得官方检查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遭到了不少异议。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因为它只允许成年人阅读那些仅仅适合于小孩子的东西("巴特勒对密执安州"案)。
"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对美国"案。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拆。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判决。后来九年美国关于淫秽审判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布鲁兰法官则为验证淫秽言论规定了一条新的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