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2008年5月19日住江西玉山人民医院治疗到2008年6月20日死亡仅经过了短短的三十二天。我们失去了可敬至亲的人,悲痛已无法用语言表达。人财两空不说,死亡病因结果也未得查证,要求公开查明事实真相,给死者讨回公道,给家人讨一个说法。
于8月19日上级医鉴定会专家组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医疗中死亡.属一级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被定为次要责任.
既然有医疗事故责任,下面是如何赔偿问题,我该得到哪些赔偿?如何交涉,敬请各位专家给于帮助!谢谢!!!!!!!!!!!
直接找一个代理律师,自己交涉的话,总有些事宜自己心里也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