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没有想到,买了一套家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两场官司,且均告败诉,不仅花费精力还要赔偿利息。
今年5月中旬,闵行地区一家红木家具厂将被拆迁,厂家以低价出售库存家具。焦某闻讯后同妻子一起去买了一套总价1.4万元,8件套雕花的“小龙沙发”,当场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00 元订金,并注明余款在收到家具后付清。第二天,焦某收到家具后,写了“欠家具款1.2万元”的欠条,但此后一直没有支付欠款,厂家遂将他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欠款和相应利息。
焦某在法庭上辩称,他购买时所看的家具雕花式样与厂家送来的式样有异,要求退货或换货,所以才不同意支付所欠货款,而法官却发现,买卖双方所订的购货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家具的雕花式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家具的雕花式样,也没有封存样品,且焦某收到家具时并未对家具的雕花式样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不支持焦某的诉请。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焦某支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拿到一审判决,焦某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了焦某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这起纠纷原本可以避免。焦某收货时没有及时对产品的款式提出异议,还写下了欠条,这说明买卖合同、合同欠款事实成立,要履行合同。如对家具款式有异议,双方意见又不一致,可以另案就产品质量、款式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