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通知
时间:2005-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三项水泥产品标准于 199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原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废止。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为新老标准并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原标准为准。为进一步做好水泥标准的平稳过渡,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水泥新标准及《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GB/T17677-1999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及时反馈标准宣贯情况。各水泥企业应尽快完善新标准强度检验试验条件,按照“关于公布第一批水泥物检专用仪器推荐企业名单的通知”(建材行管发〔1999〕306号)选购配置水泥物检仪器。
二、深入开展新标准强度检验准确性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我局委托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全国各省级水泥质检机构和重点水泥企业质检部门按新标准讯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准确性对比验证工作,各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所负责的水泥生产企业做好过渡期间的对比验证工作。委托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具体提出实施意见(另行通知)。
三、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认真做好新老标准检验强度关系的数据积累,适当调整生产工艺参数,提高水泥产品质量。
四、自2000年7月1日至12月1日,“六大” 通用水泥产品出厂时应在包装袋和出厂通知单上同时标注新老标准的两种标号。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五、在新老标准并行过渡期间,新标准砂厂建成前, ISO试验标准砂仍按现有渠道供应。
六、《通用水泥质量等级》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将适时修订。
七、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年报仍按原标准报送,但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1日期间,同一编号的水泥应同时填报新老两种标准的检验结果。
八、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水泥新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并同有关建筑施工单位及时沟通信息。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行业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