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放大镜:个人出售自住房个税如何征?
时间:2005-4-2
政策放大镜:个人出售自住房个税如何征?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的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合共约5.5%)。
2、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不征个人所得税。
3、从1998年8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