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意见
时间:2005-4-30
据了解,目前,岛城物业管理执行的是1998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政策规定》。按该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并找到“管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就行,这就导致目前物业往往和房产开发单位都是“一家子”,不能真正为业主服务。
送审稿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改公用设施可罚20万
现行规定中对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没有制裁措施,新的送审稿则规定此行为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不得全委托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送审稿上说,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护、养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室内停车场可出售
送审稿规定,按规划建设的室外停车场任何单位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建设地面±0以上的室内停车场(库)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在已出售物业地面以下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出售,只能供给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使用。
而原规定的要求为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以及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