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7日立陶宛发布环境部长令,规定2006年1月1日起,5类产品的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必须向环保局登记.其中包括:1.机油;2.交通工具;3. 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设备、小型家用设备、IT和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电灯、充气电灯、电子电气工具、玩具和运动器材、医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售货机等);4.特税商品(轮胎、汽车蓄电池、水银灯、电池及其它蓄电池、汽车三滤及液压减震器等);5.包装材料.
电子设备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晚于此期限进入立陶宛市场的制造商和(或)进口商也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供其已进入立陶宛市场电子产品的数量.
各地区环保局负责登记,也可网上申请登记.除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证明企业有能力为处理电子废弃物拨款的正本文件.登记的批复时间需15-20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