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在京举行的“竞争政策、法律和机构设置”研讨会的专家认为,尽早出台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是必需的,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也亟待建立。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11日表示,我国现有一般性竞争立法处于零散不协调状态,亟待统一法的出现。各行业的专门竞争立法不能随意背离反垄断法作为一般法与根本法的基本精神。
他提出,当前应重点关注两类垄断主体:公用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前者集中在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主要行为有实行价格同盟、维持垄断高价、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后者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网络设备、轮胎、照相机、软包装等行业占据着主要份额,它们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包括价格歧视、倾销、采取侵略性的专利政策,以及大量的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的外资并购等等。
这位中国反垄断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介绍说,在华跨国公司采取的11种反竞争行为比较突出,包括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价格歧视、倾销、拒绝交易和独家交易等。有的跨国公司采取侵略性的专利政策,如通过对原有专利技术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革新,延长专利保护期。
不过,他强调,中国的反垄断法不应当因为在华跨国企业的身份而刻意对之进行限制。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主管律师彭小年表示,促进竞争的方式应由政策主导型向法律主导型过渡,关于竞争的法律框架以《反垄断法》为主。
1994年,中国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目前,反垄断法法案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