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标记认证服务产品名录
机械产品:
农业及食品机械: 输送机、粉磨机、包装机等。
手持式机械: 手持式磨光机、手砂轮等。
移动作业机械: 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等。
起重机械: 升降机、卷扬机、起重机等。
地下作业机械: 采煤机、掘进机、打桩机等。
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 刮削机、电铣、抛光机等。
低电压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电熨斗、洗碗机、电炊具、洗衣机、电动剃须刀、电动卷发器、微波炉、电动清扫机、电风扇、电视机、录像机、VCD机、音响等。
工业用电器: 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灯具电光源等。
个人防护设备:
橡胶手套、太阳眼镜、当风镜等。
简单医疗器械:
老花镜、医用担架、手术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