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 买私车受欺诈应加倍赔偿
作者:石莉芳 邓芳芳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日期:2006-6-26 11:56:00编辑:gongj
【正文】
据报道,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成都日前关于“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判决观点,向社会发布了书面观点声明。
声明称:不论车型、价格,只要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汽车就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不能以汽车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拒绝在《消法》之外;汽车等大宗消费欺诈适用《消法》第49条加倍赔偿规定。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中消协高度重视这起案件在汽车消费领域引发的“地震”。7月初,中消协将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和人士,展开“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大讨论。
声明:生活汽车受《消法》保护
昨日,中消协给本报发来了2006年第3号观点声明。声明说,《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这一是看商品是否经过流通,通过付费方式获得;二是看该种消费行为是否为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而言,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就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宝马汽车只要是家用,也受《消法》保护。”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昨日表示。
中消协指出,《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因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加倍赔偿。这一条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
早在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就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判令加倍赔偿的先例,如四川省高院关于达州汽车纠纷案的判决。
呼吁:出台立法解释
昨日,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就《消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以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中消协还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以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价值倾向,就《消法》,特别是第49条规定适用当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最新进展 汽车消费案原告申请复审
昨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汽车消费案”再起涟漪。此案原告、消费者朱刚前往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依据《消法》判定车商退一赔一。然而,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受理其申请,建议其仍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审。成都市中院收下了申请材料,并进行了登记。至于何时能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据称按排号立案的惯例,等待的时间可能长达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