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时应适用此规定,并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
《规定》明确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规定》中特别对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的基准热值、硫含量和灰分含量作出了限制,同时,还强调燃料中其他污染物的含量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虽然有所减缓,但大气污染的总体状况仍然很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使煤烟型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类型。只有调整城市燃料结构,控制城市燃料的质量和推广清洁能源,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近几年来,北京、上海等城市初步建立了“无煤区”,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值得推广。但是,一些企业虽然不再使用煤炭,却使用劣质燃油和未脱硫净化的回收气(如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对城市空气造成了污染。因此,必须统一对高污染燃料作出界定以指导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是依据去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分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应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其他清洁能源的基础上,在征求和分析了专家和重点城市环保局的意见后颁布的。
《规定》目前只适用于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禁燃区,上述限值是禁燃区内使用燃料必须达到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可以规定更严格的污染物含量限值。此外,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介绍说,《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仅仅界定什么是高污染燃料,划分禁燃区则取决于城市人民政府。因此,本规定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划分的禁燃区的大小、位置以及清洁能源的供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