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首次明确“海洋工程”概念
●亮点:放眼海洋生态保护
●现状:海洋环境保护亟待加强
记者从10月8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见今日第八版)首次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法律概念,界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范围,海洋环境多了一道“保护闸”。
《条例》对海洋工程作了具体定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我国1983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曾将所有涉及海洋环境影响的工程统称为海岸工程。2000年施行的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洋工程”的内涵和范围仍未明确,依旧存在各种涉海工程难以划定海洋工程还是海岸工程的问题,给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留下界限不明的法律空隙,导致许多的违规乱建现象,海洋生态环境为此受害不浅。
新的定义还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同时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加以适用。有的省市如江苏,基本上都是属于淤泥质海岸,在确定海洋工程定义过程中就和基岩海岸地区不一样。
《条例》的亮点在于保护与开发紧密结合,将两者处理得比较到位,不仅仅局限于污染防治,而是放眼海洋生态保护。在海洋工程污染的源头控制、过程监督、事故应对等方面都做了针对性的细化。
《条例》规定的经济惩罚上,明文可见罚款数额最多是20万元人民币,但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条例》的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罚款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按照倍数来乘,所以罚款的最高限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违法行为严重性和违法程度决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与过去只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要求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相比,《条例》在应急预案方面扩大了范围。所有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都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据介绍,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2005年达1.7万亿元左右。目前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工程和海洋空间利用工程建设类型越来越多,海洋工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期。但不当的开发利用也使得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日益加剧。(余建斌)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