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 4月4日上午,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馆长杨志刚诉相声演员郭德纲涉嫌诽谤一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认定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记者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自诉人杨志刚于1991年7月2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文化局任命担任红桥区文化馆馆长(兼),被告人郭德纲曾与杨志刚同在红桥区文化馆工作。杨志刚退休后,接受《燕赵晚报》、《华夏时报》、《燕赵都市报》的采访,去年3月2日至6日,三家报纸披露了被告人郭德纲部分个人隐私。同年3月7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文中称其在文化馆时一位馆长用公款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女同事同居,自诉人杨志刚以郭德纲犯诽谤罪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德纲无罪。二、驳回自诉人杨志刚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