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程度的偏袒的存在也是某种社会的必然,然而它不能脱轨。所以法官的重新判决肯定是非常及时而且绝对必要的。
6月12日,帕里斯·希尔顿的父母没有排队,直接就进入监狱看自己的宝贝女儿,再一次使“名人与公正”的话题升温。上周四,州治安官巴卡让希尔顿“回家服刑”;而周五法官索尔又把希尔顿小姐“请”回了监狱。这次州治安官和法官之间的大斗法吸引了无数看客的目光,关于其中是非曲直有很多议论。我认为,在这件事上,无论法官是否有问题,治安官肯定是有错的,起码有办事不妥当之处,而他的错误险些造成很坏的影响。
在这个案子里的所谓“州治安官”,其实是加州的警察机构委派到洛杉矶市的“治安官”,相当于该市的警察局长,即洛城执法部门的头头。
法官索尔宣判希尔顿入狱45天,而州治安官却说她只要关23天。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犯人表现良好的话,法庭的判决可以有一个正常的减刑。然而,作为前提的“表现良好”是未来的事,没法就打保票,但巴卡先生却一口咬定希尔顿只需服刑23天。据说希尔顿拒绝吃监狱里的东西。
所以她真的“表现良好”吗?
即使是这23天,州治安官也反复变戏法做手脚。在上周四让“希尔顿出狱”的时候,巴卡表示希尔顿已经服刑5天,但其实她在6月3日晚上11:30才报到,在6月7日早上“出狱”,这样算下来不过待了4天还不到。而当上周五法官判希尔顿重回监狱时,巴卡又把她在法庭上的这天算做一天服刑,这样她在监狱里需要再待18天———等等,5天加1天等于6天,她应该再待17天才对呀!这么翻手是云,覆手是雨,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如果说以上的偏袒还是在情、理、法的范围之内的话,那么他私自决定让希尔顿“在家服刑”肯定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在一个法制国家里,执法部门不能在法律之外行动,在对犯人的处理上一定要听从法庭的判决。希尔顿的判决书上明确写出,禁止任何暂时释放以及代替监狱服刑的办法。除非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巴卡正是以此“释放”希尔顿。但安排“在家服刑”,就相当于改判了,是在他的职权范围之外的。正确的程序应告知公诉人、由法庭决定对犯人的下一步安排。但巴卡在希尔顿“出狱”之后才通知法官,根本就没理公诉人,并且私自向媒体宣布了“判决”,这种行为完全相当于“法盲”。
有人说希尔顿是名人所以才被重判,但法官的判决肯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既然如此,就应当严格执法。
巴卡还说,他之所以着急放走希尔顿,并不是因为偏袒,而是因为监狱里太挤,而且“养”一个女犯的费用也太高。也可以设想,他实在是想赶快抛掉这块“烫手的山芋”。但绕过法庭私下“改判”都是一个太低级的错误。
等级制肯定是存在的,希尔顿能住“单间”,父母能不排队探视,就说明她“与众不同”。总统候选人约翰·爱德华斯在得知上周四希尔顿突然“出狱”时说:“不用说帕里斯·希尔顿,我们肯定是有‘两个美国’,这才是最重要的,它肯定是问题的所在。”由此说来,一定程度的偏袒的存在也是某种社会的必然,然而它不能脱轨。所以法官的重新判决肯定是非常及时而且绝对必要的,不然美国肯定会因为这个案子在世界上蒙羞,而美国公民对本国法律体系的信心也会受到巨大的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