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系杨渌桢之妻,山东沂南西太阳村人,是村里有名的恶妇,因为不满唯一的儿子生了女孩,在其孙女刚满一岁时,将一壶开水放在她扶着玩耍的桌子上,随将其烫伤,而且口口声声说她不喜欢女孩,是故意烫的,当时因为是孩子的亲人,拿她没办法;后来她又唆使儿子玩失踪,逼着妻子带着伤痕累累的孩子离婚,对孩子不管不问,自2001年没有给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现在孩子长大了,大面积的伤痕令人畏惧,母亲为了孩子四处奔波,筋疲力尽,没有更多的钱为她治疗疤痕,孩子大了,但疤痕却印在了她们身上,使他们没有勇气去面对那些探询的目光,请问,孩子的奶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怎样让他承担责任?
确实令人揪心.
不过按照我国法律,涉及身体伤害的诉讼有效期为一年,而就你说的情况,孩子被烫伤已经不止一年了,已经过了有效期.(可以找律师咨询,也许还有别的方法可以提请诉讼)
另外,你所说的自01年来没给过孩子一分钱抚养费是指孩子的奶奶还是父亲?如果是父亲,即使是离婚也还是应该支付抚养费用,因此可以就此提请诉讼,如果是孩子的奶奶,那么,从法律上,她对孩子其实没有抚养义务,因此这不是过错.
对于这样的事件(如果属实),我的建议是,尽快咨询律师尽可能早的提请诉讼,既为孩子争取得了生活和治疗费用,也是对其的一种惩罚.
另外,非常重要的是,求助于媒体,通过报社电台,寻求社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