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陈某(未成年人)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陈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父亲是初中文化,母亲是小学文化,父亲长期外出打工维持一家生计。陈某读到初中二年级时常到网吧上网聊天、玩游戏,还抽烟。因没有钱用,便找到在网吧认识的的哥们去抢他人的东西换钱用。2007年1月2日零时许,陈某伙同黄某、温某、吴某、江某、宋某、温某某(六人已判决)携带刀具窜到贵港市区某中学路口伺机作案,当见黄某某一个人独自路过该处时,七人即持刀上前将黄某某拦住,陈某在旁望风,黄某、吴某、江某威胁黄某某并搜身,将黄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93.5元当场劫走,当黄某某呼救时,吴某、江某将黄某某砍伤,致其左肱骨外侧髁骨折,后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7年1月2日凌晨在贵港市城区某中字路口抢劫黄某某后,凌晨三时许,陈某伙同黄某、吴某、宋某、温某(四人已判决)携带刀具窜到贵港市汽车西站附近伺机作案。当见覃某一人独自行走时,吴某利用覃某问路之机骗覃某往德宝新城方向行走,陈某和黄某、吴某、宋某、温某等人则跟在后面。行了一百多米,宋某就冲上去推倒覃某,并用手捂嘴,黄某、吴某、宋某等人持刀威胁,陈某和温某压住覃某的脚,黄某搜身并将覃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劫走,后五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花光。另查明,同案人宋某、温某已分别赔偿黄培孟经济损失人民币各460元。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鉴于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