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电报导,韩国最高法院10日针对两名玩家疑似因变卖《天堂》游戏币换现金违反游戏产业振兴法一案判决为无罪,而引起韩国游戏界争议。
金姓(34 岁)与李姓(34 岁)玩家从2007 年于游戏币交易平台上,以高于购入价方式销售给约2千名玩家总额约2.34 亿韩币(约142万元人民币),赚取其中价差而遭检察官起诉。原本于2008 年3月被判决处以 500万与300万韩币罚款,随即两人提出上诉。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规定,不可变卖藉由游戏获得的结果物(游戏币)。但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18条第3项,所谓禁止游戏币交易的游戏币与等价的东西,是指游戏中包含赌博要素等偶发性方法所获得的游戏币,这并不适用于透过时间、努力才能获得的天币。
虽然检察官认为,即使《天堂》天币比起在线博奕类游戏获得的方式偶发性要素少是事实,但仍然可能因为玩家的经验、冒险结果等而影响了获得游戏币的多寡。但最高法院以原审判误解游戏产业振兴法第18条第3项为由,驳回检察官的说法,宣判两人无罪,而这项判决也引发众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