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漠视乘客知情权,判赔共2.4万元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航班改了行程,原因你们却无可奉告。”昨天,李女士当庭质问被告席上的南航公司的代理人。李女士等9名原告共同起诉南航公司,指责其在航班延误12小时后更改行程,没有得到乘客同意,便将他们“遗弃”在北海机场。昨天,朝阳法院以漠视乘客知情权为由,判决南航公司退还9名乘客机票款共计1.6万余元,及赔偿他们损失7000余元。
被告
南航措施符合惯例
昨天庭审时,李女士等人说,他们购买了去年9月25日CZ3147次航班的机票,原定当日8时由北海经停长沙飞往北京。但该航班延误至当晚8时,方通知乘客登机,此后又宣布取消当天长沙至北京段的飞行,次日再前往北京,并拒绝说明更改行程的理由。当晚,南航航班在李女士等16名乘客未登机的情况下飞离北海。
“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南航代理人当庭表示,公司采取的补班措施等方案符合惯例,但原告们仍拒绝登机,属于自行放弃飞往北京的权利。“考虑到其他乘客的利益,我们只能减员”。
法院
南航履行合同存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南航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不构成违约,但应向旅客及时告知事实。南航却仅告知原告航班延误,漠视了乘客的知情权,因此南航在履行与原告的客运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据此,法院判决南航返还9名乘客机票款及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共计16875元,同时补偿原告损失共计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