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仅少数定性为医疗事故,大多数定性困难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做眼角膜移植手术后,手术部位发生溃烂,常德津市患者施先生认为是医院的错误;但院方爱尔眼科医院则不认为是自己的责任,因此不愿承担责任。此时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责任的归属。然而医患双方之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患者担心鉴定机构的专家与医院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不愿意进行鉴定,直接在医院门口宣传院方的“斑斑劣迹”;而医院方则提出同为专业眼科医院的另一民营医院的专家回避,这让患者更加担心鉴定的公平与公正。
患者施先生在妻子陪同下维权
眼睛手术部位溃烂
患者施先生是常德津市人。3月4日,施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7月2日,他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长沙黄土岭的爱尔眼科医院,进行角膜移植手术,但是手术后,施先生的眼睛一直不舒服,有些时候眼睛还有刺痛感、流眼泪。
施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随后她发现:施先生做移植手术后,其手术部位开始发生溃烂,这让施先生的妻子很担心,希望医生能够采取措施,挽救施先生的眼睛,避免发生严重的医疗后果。但是,医生的工作没有让施先生的眼睛溃烂发生好转。施先生的妻子说,直到2009年8月24日,在救治无效的情况下,爱尔眼科医院的医生直接告诉她——你丈夫的这个床位有新的病人要来,然后强行让施先生出院。
2009年8月26日,救夫心切的妻子陪同丈夫来到广州的中山医院,被该院医生告知“已经迟了,医生对此无力回天。”
对此,施先生说他和妻子都无比痛心。
追究责任发生冲突
在无法医好丈夫眼睛的情况下,施先生的妻子带着女儿、女婿等几人,陪同施先生来到爱尔眼科医院讨要说法。
施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爱尔眼科医院不认为是自己的责任,因此不愿承担责任;于是,医患双方同时被推上一道必经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样一道程序,施先生认为“这将对患者不利”,理由是参与鉴定的专家是眼科方面的技术人才,必然和和医院的眼科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可能是师生关系、师兄弟姐妹关系,甚至可能就是从医院里面调到新岗位上的。
就在患者施先生对鉴定产生怀疑的时候,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爱尔眼科医院提出,如果进行鉴定,院方提出要求同为专业眼科医院的另一民营医院的专家回避。这让施先生疑窦顿生。
于是,施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打印了“天下医疗奇事”宣传单散发,将自己的遭遇打印在宣传单上,称爱尔眼科医院“治亮(眼睛)没把握,治瞎有把握,有爱尔眼科的地方就会出瞎子”,引来很多路过的市民围观;这让爱尔眼科医院方很紧张,医院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干预,双方发生冲突。
在采访现场,施先生的妻子指着衣服上的多处斑斑血迹说,医院请来了一大群不明身份的人,对他们进行暴力殴打,打得她和家人浑身是血。
院方称
“需走法律程序”
随后,《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爱尔眼科医院医务科专干周先生。
周先生表示,爱尔眼科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殴打施先生的妻子,施先生妻子衣服上的血,是她抓破了工作人员“老蔡”的脸和额头,随后在抢夺宣传材料的时候,施先生妻子和“老蔡”扭打在一起,施先生妻子的衣服上才有了斑斑血迹。但是,当记者追问“老蔡”的具体工作岗位时,周先生表示不愿意透露“老蔡”的工作岗位,认为“保安和医生都有职责保护医院的利益。”随后,记者提出见一见“老蔡”,但被周先生以“不在医院”为由婉言拒绝。
“老蔡”到底有没有受伤?其身份到底是保安还是医生,或者是施先生妻子所称的“不明身份的人”?因为种种原因记者无法查实。但是,对于暴力冲突引发流血事件,无论肇事者是医院工作人员还是患者方,警方都应当拘留施暴人。施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警方并没有拘留患者方的人。
对于要求同为专业眼科医院的专家回避一事,周先生表示,因为同是民营医院,业务上有竞争关系;同时,眼科专业方面还有细分,在眼睛角膜移植方面他们(指另一民营医院)不是很专业,因此我们要求他们回避。对于业务水平,记者提出,“能够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其业务水平必须经过了考核,没有问题才能进入专家库吧?”周先生随后称:我们医院现在也同意了,不剔除他们的专家进行鉴定。但是,医疗纠纷应当通过走法律途径解决。
专家:
医疗鉴定制度需改革
对于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争议,一名从事多年医疗工作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记者表示,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该专家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确规定了回避原则,但是能回避得了当事人,却回避不了专家之间的关系。专家之间的确如施先生所说,很可能是师生关系、师兄弟姐妹关系,甚至可能就是从医院里面调到新岗位上;更重要的是:专家几乎都是各大医院的在职医师,自己有可能在以后的从医过程中遇到医疗纠纷和工作失误,那么自己必然也有求人的时候,所以,不管是从不得罪人的角度,还是为自己留后路的角度,一般都会权衡利弊得失,从而做出对患者不利的鉴定结论。
该专家认为更致命的,是鉴定过程中的不公开原则。
该专家表示,鉴定过程中的程序几乎都是不公开的:鉴定材料不公开,鉴定组要求双方提供材料,但当事双方却不知道对方到底提供了什么材料,至少患者是不知道医院提供了什么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对专家的姓名和资料不公开,患者根本不知道给他们鉴定的是哪些人,甚至是什么专家都不知道;专家鉴定的过程不公开,也就是专家依据什么做出鉴定结果,患者不知道,至少不清楚,虽然鉴定前由双方陈述理由和观点,但最后的讨论和决定都是秘密的;鉴定结果的专家意见不公开,最后如果鉴定结果上交到法院,只能有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没有专家签名的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说明。因此,患者对此疑惑重重就不难理解了。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表示,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已达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高达4万余件。面对如此多的案件,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还是依赖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大多数则因定性困难,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黄健雄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使得本来就十分棘手的医疗纠纷显得更为复杂,医患矛盾更为突出。目前,鉴定机构医学会缺乏足够的中立性,医疗事故鉴定书也存在缺陷。此外,实行合议制和集体负责制又淡化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遗憾的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又较多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公正性的质疑,黄健雄建议,统一鉴定程序,保持医学会的中立和独立性。同时,健全鉴定人出庭质询制度,建立鉴定人辅助制度,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并明确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权。
黄健雄指出,不久前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个难题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有望解决目前二元化鉴定体制的矛盾,进而影响到赔偿标准的问题。但要公平解决医疗纠纷,重建医患之间应有的和谐和信任,除了需要立法的支撑外,更需要改革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