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通知书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二、三、四项文本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本院民三庭。
请问在十五日内答辩书和身份证明(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和代理人委托书必须交上去吗?
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正常审理,故可以不提交答辩状。
身份证明(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和代理人委托书可以在庭审时提交。
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在开庭时,将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庭说明即可。开庭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明,以表明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如果聘请了代理人的,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个人代理的,只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