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于是 请来村里的个体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
想请各位分析下李、王双方应负怎样的责任
还有,能否分析下在事故发生前李某或者王某做什么可以各自让自己不用负责任呢
希望有相应详细的法律条文以供参考
万分感谢
杨某和王某构成劳务(雇佣)关系。李某与王某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依据《人损解释》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发包人李某明知王某没有拆迁或建房的资质,仍然将此工程发包给王某,应当和王某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应事先和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某承担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但李某对杨某仍然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赔偿完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李某与王某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王某的施工过程中,李某没有进行特别干涉,则杨某的死亡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即雇工人从事雇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工对于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