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友工作4年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劳动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你好!
劳动法并没有你说的“劳动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这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她目前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当于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如果她准备离职了,则可以直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进行补偿。
但是她没有拿到合同文本,故为了将来维权需要,请现在就收集准备必要的资料:
进厂日期证明(可以是代发工资存折、工卡、厂牌)
工资收入(工资条等)
其它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如果目前没有其它问题,建议她仅仅收集准备资料,而不需要找厂方去说什么东东。因为企业一旦发现她在搞什么活动的话肯定会采取主动措施。权衡得失,请好好考虑吧。
1、由于《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女友工作4年了,单位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做出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在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的工资;若超过一年后仍然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需要继续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
3、具体到你女友的实际情况,你女友有权要求单位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你女友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这段期间按双倍工资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主张双倍工资也只能从这天起满一个月后至2008年12月30日止11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