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国外带回Ipad,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Ipad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Ipad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3000元将Ipad卖给了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Ipad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该案涉及哪些民法基本理论?
该案如何处理?
甲的意思表示是借用,乙误以为是赠与。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甲没有过错,故而不应承担不利后果。应以借用合同论,故而甲将ipad处分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丙(不知情且没有义务知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ipad所有权。甲得像乙请求赔偿,基础系侵权。(违约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