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个例子:
甲和乙对一套房子的产权存在纠纷,房产证上署名是甲,但乙说虽然房产证上是甲的名字,但当初是因为经济困难找甲借的钱,出于信任才赞时署名为甲,并有房子的卖方给其证明。
甲说房子的产权就是自己的,不存在借款问题,并且出示了当初买卖房屋的所有票据以及当时卖方出具的某年月日收到甲全部购房款的收条。
请问这事会如何判决,多谢回答!
目前甲方的证据占优势,但乙方也有获胜的机会。登记虽然是确认产权的最优证据,但不是不可以推翻的,乙方如果获得足够多的证据还是有胜诉的希望的,
目前你提到的证据似乎只有卖方人的证言。你可以搜集以下几方面证据:
(一)乙方私下里和甲方谈话的录音,如果谈话中能涉及卖方和登记的真实情况。将是很有利的证据。
(二)乙方和甲方当初借款的协议、还款收据等能够证明存在价款事实的书面证据。
(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同时是知情人)对甲乙双方价款与房屋登记情况的证言。
(四)如果房屋一直是乙方在居住或使用,乙方居住或使用的证据。乙方对房屋维护的证据、缴纳物业费、水电费、住址登记等证据。
注意:所有证人必须能够出庭作证。
原来你是甲方啊,不不赞成赖别人的东西不给,这个年代,一套房子足以让人拼命了,千万别玩火,最好协商解决。
如果甲方拥有的票据等俱全,乙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说明房产属于自己,判决于甲,若乙方能提供有房子买卖时的证据,可以判定是你的。最后说句,是你的就是你的,注意收集证据。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甲能够出示房产证,上面是它的名字,那这个房子就是它的。就算是存在借款问题,那也是另外的经济纠纷,跟房屋产权无关。
甲和乙对一套房子的产权存在纠纷,房产证上署名是甲,但乙说虽然房产证上是甲的名字,但当初是因为经济困难找甲借的钱,出于信任才赞时署名为甲,并有房子的卖方给其证明。
··那不行。 我国房产权实行登记制度,即,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是所有权人,其他的一概不承认。
甲说房子的产权就是自己的,不存在借款问题,并且出示了当初买卖房屋的所有票据以及当时卖方出具的某年月日收到甲全部购房款的收条。
··甲的说法合法。
请问这事会如何判决,
··毫无疑问,房产权归甲所有。
100%是甲所有.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
案例
1994年,某教育局集资为教职工建住宅楼,通知教师李先生交纳集资款4万元就可以分配到一套房屋。李先生因没有经济能力,找到韩先生协商,二人达成口头协议:韩先生出资4万元交纳集资款,教育局建成住宅楼后分配给李先生的房屋由韩先生使用。1997年10月,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韩先生装修了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至2004年7月。这期间,李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今年7月,李先生起诉到门头沟法院,要求判决韩先生腾退房屋。审理中,李先生主张房产证表明自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韩先生当初给付的4万元应认定为双方的民间借贷。韩先生则认为,当初给付李先生的4万元是自己用于购买李先生的购房权,房屋应属自己所有,房产证上写李先生的名字是没有履行过户手续造成的。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
门头沟法院判决韩先生在30日内腾退房屋并交付给李先生使用。
分析
在住房改革前,社会上曾大量存在着私下转让“福利房购买权”的情况,而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候,又一般是分房单位统一申请办理,因此就会出现占有使用房屋的人和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产生了大量争夺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本案中,尽管韩先生主张交给李先生的4万元是用于购买“房屋购买权”,但他们达成的是口头协议,韩先生无法向法庭证明协议确实存在,而即使双方达成的是书面协议,这种买卖关系也会因福利分房是基于身份关系、单位反对私下交易而不受法律保护。李先生提供的房产证上写明房屋所有权属于他,这在法律上具有绝对对抗他人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及其变动,以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并不以实际占有使用为准。所以,韩先生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至于韩先生给付李先生的4万元,其可以起诉要求李先生偿还。
法官提示
现在福利分房已成过去,但社会上存在大量新的转让“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回迁房购买权”的民间交易行为,当事人应该树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的意识,进行充分咨询了解,多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后再进行交易行为,尽量减少交易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参考文献: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468
如果你搜集到足够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我觉得你有可能拿回产权。
因为房子的产权虽然是以房产证上的为准,但这是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形下,如果有争议,你可以先到房屋登记部门做产权异议登记,然后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目前看来,卖方这个证人是你最大的优势,但买房票据、收款证明、产权登记是甲的最大优势,因此,你不仅需要卖方这个证人,还需要一些别的证据,比如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借条、当时你跟卖方联系的资料、证明你当时买房了的证人证言等。
正如一楼所说,是你的就是你的, 但从法律的角度,你就必须证明为什么是你的。因此你要努力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祝福你!
当人证与书证矛盾时,书证的效力会大于人证。因为证人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出假证,而书证则不会受此诱惑。
我国房产权实行登记制度,即,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是所有权人,其他的一概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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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搜房广州二手房
不难的一个问题。
物权优于债权,只要甲方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且相关证书与凭证都是甲方的姓名,则其为当然的所有权人,其他人无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乙方是甲方的配偶等。
若乙方是甲方的债权人,且能出具相关法律证明,如借据,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还款;若甲方无现金资产,则可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其其他资产,如不动产等。
另,人是感情动物,以‘和’为贵,以‘互谅’为高。
有空再聊。